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兵,信继峰,田景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袁兵,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信继峰,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田景桂,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袁兵、信继峰、田景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9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立军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