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管彦兰与管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彦兰,管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管彦兰,女,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管彦春,女,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威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彦兰与被执行人管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管彦春无银行存款,在威宁县社会保障局的退休金被本院另案扣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管彦兰,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6执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家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