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焕斌与被告苗俊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焕斌,苗俊刚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728号原告:高焕斌,男,生于1968年1月19日,汉族。被告苗俊刚,男,生于1980年9月26日,汉族。原告高焕斌与被告苗俊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高焕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焕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律规定,��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焕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焕斌负担。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延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