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13973号原告:深圳市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映娜,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涛,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益民,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映娜、陈涛,被告委托代理人倪益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88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338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向担保公司支付的保全费人民币1324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在与原告深圳市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存在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前述本金的利息(其中本金2000000元自2015年9月18日开始、本金500000元自2015年9月22日开始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公司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3249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1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潇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