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波与被告周日敏、王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周日敏,王营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912号原告:杨波,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与原告是姐妹关系),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周日敏,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伟杰楼1单元301室。被告:王营艳,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与被告周日敏、王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波撤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杨波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