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林轩与漯河尚泽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轩,漯河尚泽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546号原告:张林轩。被告:漯河尚泽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林轩诉被告漯河尚泽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1921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林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