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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沛,刘宗强,王传彩,刘德康,徐佳仪,刘正茂,宋开松,黄夫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756号 申请人:张沛,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 被申请人:刘宗强,男,1970年4月22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王传彩,女,1965年4月20日,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刘德康,男,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徐佳仪,女,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刘正茂,男,1992年5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宋开松,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被申请人:黄夫艳,女,1976年2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人。 申请人张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宗强所有的鲁Q9VY00号猎豹牌小型轿车、被申请人刘正茂所有的鲁QV059W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徐佳仪所有的鲁Q3PK77号小型轿车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宗强所有的鲁Q9VY00号猎豹牌小型轿车、被申请人刘正茂所有的鲁QV059W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徐佳仪所有的鲁Q3PK77号小型轿车。 查封期限为二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张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瑞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