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9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路与虞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路,虞曙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9127号原告:王金路,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虞曙军,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路诉被告虞曙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路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路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靳春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