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某某,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于赣州市赣县区,汉族,文盲,务农,家住赣州市赣县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华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上官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某别墅内,盗得白色电动车一辆(未估价)。后被告人上官某某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二)2016年8月24日下午,被告人上官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某别墅内,盗得黑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952元)。后被告人上官某某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100元。(三)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上官某某被某器材经营部辞退并被要求归还配发的两把电动三轮车的钥匙,但被告人上官某某仅归还了一把钥匙。次日早上,被告人上官某某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利用尚未归还的这把钥匙,盗得某器材经营部所有的绿色金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440元)。后被告人上官某某将该三轮车拆卸后销赃。2017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上官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某电商园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邱某某、朱某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崔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视频截图、购车付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被告人上官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官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上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上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上官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三百九十二元,发还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二千九百五十二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四千四百四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明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