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勇与汤林会、李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汤林会,李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28号原告:吴勇,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林会,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旺喜,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勇与被告汤林会、李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吴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勇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