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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勇与汤林会、李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汤林会,李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28号原告:吴勇,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林会,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李旺喜,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勇与被告汤林会、李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吴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勇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