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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小青、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青,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李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744号申请人:杨小青,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宫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书生。被申请人:李书生,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杨小青与被申请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李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小青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李书生银行存款65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李书生银行存款655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玲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