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陈燕君、刘晓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君,刘晓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陈燕君,女,1997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晓宁,男,汉族,1996年12月26日生,住庆云县。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鲁14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42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