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家洪、浦北县平睦镇富足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洪,浦北县平睦镇富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洪(曾用名陈家宏),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县平睦镇富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日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恢80号案件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浦北县平睦镇富足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陈家兴案款59533元。本院已执行595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