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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家洪、浦北县平睦镇富足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洪,浦北县平睦镇富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洪(曾用名陈家宏),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浦北县平睦镇富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日东,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2017)桂0722执恢80号案件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浦北县平睦镇富足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陈家兴案款59533元。本院已执行595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