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苗秋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超,苗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813号自诉人王小超,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苗秋香,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王小超以被告人苗秋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已与自诉人解并将执行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自诉。本院认为,本案自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小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常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