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鞠某、邢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某,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51号申请执行人鞠某。被执行人邢某1。被执行人邢某2。被执行人邢某3。被执行人邢某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某与被执行人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02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2464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终结了对(2012)南民初字第10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2)南民初字第10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号为(2017)鲁0202执恢451号。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02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审判员 张林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滕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