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与高立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高立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688号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方域路158号(美景天城)。法定代表人:宋合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立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立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立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立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商丘市九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奕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