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涯燕与湘潭市雨湖区聚宝斋文体用品批发部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涯燕,湘潭市雨湖区聚宝斋文体用品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黄涯燕,女,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聚宝斋文体用品批发部,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经营者:黄泽民。申请执行人黄涯燕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聚宝斋文体用品批发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4354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4304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43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潭雨劳仲案字[2017]8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龙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