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建业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2民初2033号原告赵建业,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刘二田,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八千乡。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刘二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二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建业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二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一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