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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兰溪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兰溪市方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方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兰溪市方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方俊,潘静岚,方磊,王新华,胡秋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844号原告:兰溪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452号。法定代表人:赵宝忠,董事长。被告:兰溪市方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永昌街道朱村村。法定代表人:方俊,执行董事。被告:方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潘静岚,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方磊,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王新华,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胡秋琴,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方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方俊、潘静岚、方磊、王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新华所有的位于金华市金发豪园百合轩房产、查封被告胡秋琴所有的位于金华市东莱路新城景苑房产,保全价值50万元,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新华所有的位于金华市金发豪园百合轩房产【产权证号:00209310、金市国用(2006)第7-93463号】;二、查封被告胡秋琴所有的位于金华市东莱路新城景苑房产【产权证号:00129378,金市国用(2006)第7-8511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