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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青夜”,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市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巡逻警察大队抓获并羁押,同日被雷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8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冯凯捷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宁宁和人民陪审员戴李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政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同案人杨柯林(已判刑)在雷州市龙门镇新华综合市场处,盗走被害人李某1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涉案摩托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3900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7时许,同案人杨某(已刑事判决)向被告人陈某提议盗窃摩托车,被告人陈某表示同意。接着,被告人陈某便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同案人杨某来到雷州市龙门镇新华综合市场,由被告人陈某负责看风接应,同案人杨某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市场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同案人杨某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将该辆摩托车出售,被告人陈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经雷州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被盗时值款人民币3900元。另查明,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粤088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对同案人杨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总体信息、发票联、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88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3.证人王某、李某2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及同案人杨某的供述及辩解;5.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雷价认字[2017]29号关于被盗窃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方位图和现场照片;7.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8.视频证据光碟1张。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伙同同案人杨某共谋并实施盗窃,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负责看风,并搭载接应同案人杨某实施盗窃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陈某是从犯,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盗窃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凯捷审 判 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戴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