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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东,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翰,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旭东与被执行人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旭东劳务费170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6月3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65.00元(劳务费1,705.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0.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