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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君梅、张新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君梅,张新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60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该单位职员。被告:马君梅,女,1964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张新旺,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君梅、张新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马君梅于2012年3月30日在射桥信用社申请借款17万元,期限2年;于2014年3月30日到期。该笔借款现已形成逾期,借款人至今未归还借款。现依法责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11.71884万元(利息以借款实际归还之日计算为准);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诉讼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