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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会军、张瑞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会军,张瑞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102号原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冯肖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军,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瑞礼,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军、张瑞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1705元,由原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