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会军、张瑞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张会军,张瑞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102号原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螳螂河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冯肖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学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军,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瑞礼,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军、张瑞礼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保全费1705元,由原告沂源县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