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3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陈洪法,陈洪兴,张桂明,陈桂才,蒋正坤,陈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45号东渡大厦。法定代表人孙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福民村。法定代表人:陈洪法。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天霸路。法定代表人:陈洪法。被执行人:陈洪法,男,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陈洪兴,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桂明,男,195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陈桂才,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蒋正坤,男,195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陈志明,男,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集团有限公司、陈洪法、陈洪兴、陈桂才、张桂明、蒋正坤、陈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判:1、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0042263.19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2、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255888元。3、如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债权对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福民村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张他项(2013)第××号)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1250万元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4、陈洪法、陈洪兴、张桂明、陈桂才、蒋正坤、陈志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案件受理费1432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285元,由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陈洪法、陈洪兴、张桂明、陈桂才、蒋正坤和陈志明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福民村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另案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受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福民村所有的房产另案也已处置完毕,扣除抵押权后无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福民村所有房产另案在处置中。另查明,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桂明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学前西区6幢101室[苏(2016)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号];依法轮候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陈洪法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新村61幢302室,杨舍镇城北新村61幢车库(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霸氨纶纱线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集团有限公司、陈洪法、陈洪兴、陈桂才、张桂明、蒋正坤、陈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限制消费令。经向银行及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6859119.1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