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宗亚东与赤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亚东,赤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315号原告:宗亚东,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宗亚东与被告赤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宗亚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亚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宗亚东负担。审判长  周智勇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