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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晋康、黄晓娟与被执行人皮金玉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晋康,黄晓娟,皮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63号申请执行人:罗晋康,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黄晓娟,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执行人:皮金玉,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晋康、黄晓娟与被执行人皮金玉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皮金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皮金玉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皮金玉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前街25号房屋一套,但该房屋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罗晋康、黄晓娟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达审判员 蒲川林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柏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