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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章飞、林利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章飞,林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林章飞,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利忠,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林章飞与林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林利忠��下有座落于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新村XX#楼XXX单元及XX附属间房产,但该房产已被本院所受理的另案首先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利忠名下虽有房产,但已被本院所受理的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该案的处理结果,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