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永会、梁艳华、李长河、王春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永会,梁艳华,李长河,王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洪涛。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魏永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梁艳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长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春山,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永会、梁艳华、李长河、王春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借款48301.7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49.5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