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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小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杨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法定代表人:李成,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生,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小翠,女,汉族,1976年5月8日生,现住前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82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内容为:被执行人杨小翠给付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翠已将欠款全部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8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