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井会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井会,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在家。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34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吴井会驾驶临时号牌为渝XXXX**(后经核实登记号牌为渝XXXX**)的小型客车由南川区东城街道北固医院旁边往磷胺厂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南川区南(川)水(江)路与磷胺厂交叉路口时,与行人肖某某、曾某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渝XXXX**号小型轿车、渝XXXX**号小型轿车、渝XXXX**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受伤、曾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渝XXXX**号小型轿车、渝XXXX**号小型轿车、渝XXXX**号小型面包车以及围墙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井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吴井会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井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井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吴井会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井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