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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爱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钱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华,钱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791号原告潘爱华,女,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羿,男,198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毛寄文。委托代理人王西子,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爱华与被告钱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爱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