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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李玉良、张治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李玉良,张治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481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英协路51号院7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054786-6。法定代表人:刘迎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良,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治平,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李玉良、张治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