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何燕;被告唐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697号原告:何燕,女,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溪区。被告:唐泽俊,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与被告唐泽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燕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何燕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希书 记 员 甯琴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