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合吉者与韩达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合吉者,韩达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608号申请执行人:马合吉者,女,东乡族,生于1983年9月1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浦生礼,男,汉族,系永靖县刘家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韩达伍,男,回族,生于1987年8月9日,住甘肃省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860号马合吉者申请执行韩达伍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韩达伍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韩达伍未按通知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书面表示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