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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树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45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树敏,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树敏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树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白树敏在本市小店区亲贤街附近的花鸟鱼早市上非法购进四只高冠变色龙、三只美洲绿鬣蜥、一只暹罗鳄和一只六角龙,后带回至其经营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的鸟店内出售。2017年4月8日,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民警在该花鸟鱼市场巡查时,在鸟店内发现九只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依法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只高冠变色龙和三只美洲绿鬣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一只暹罗鳄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物种,一只六角龙由于形态特征不明显,无法确定其动物种类。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树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证人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白树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树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树敏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树敏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克明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京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