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董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董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城投悦来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利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明霞,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明霞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东城支行东三路分理处的账户中存款1117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佳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