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刑初33号自诉人马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自诉人马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在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亚金审判员 董玉娟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振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