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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刑初33号自诉人马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自诉人马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在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亚金审判员  董玉娟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振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