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6674号原告:徐某某,女,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为民(特别授权),男,196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黄某,女,198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某在泰兴市张桥镇焦荡菜市场内租房开办服装厂,原告在该服装厂里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和向原告借款前后共计20000元整。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因被告出具的借条未注明总金额,在2017年7月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时,被告重新出具了20000元的借条。被告黄某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徐某某在被告黄某开办的位于泰兴市焦荡菜市场内的服装厂从事缝纫工作。被告黄某因向原告借款及拖欠原告工资,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徐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徐某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某向原告徐某某陆续借款及拖欠原告工资,已就所借款项和拖欠工资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被告黄某应给付欠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人民币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黄某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主审法官 严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驰书 记 员 张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