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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沂南县双发食品有限公司、范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双发食品有限公司,范瑶,刘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双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镇城东村村西南。法定代表人:高恩进,董事长。被执行人:范瑶,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德斌,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双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瑶、刘德斌养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531338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韬审判员 刘焕宝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