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4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初粉、吕永利、姬江玲、郜素珍、吕永庆、路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初粉,吕永利,姬江玲,郜素珍,吕永庆,路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79号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晋城陵川县城古陵路56号。法定代表人:赵振江,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黄初粉,女,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吕永利,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姬江玲,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郜素珍,女,1978年2月13日生,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农民。被执行人:吕永庆,男,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农民。被执行人:路海燕,女,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陵川县礼义镇西尧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初粉、吕永利、姬江玲、郜素珍、吕永庆、路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4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初粉、吕永利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罚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姬江玲、郜素珍、吕永庆、路海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扣划吕永庆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黄初粉、吕永利、郜素珍、路海燕名下银行账户。另查明吕永庆、黄初粉名下位于陵川县鸿生颐天苑老年社区19号楼一单元1101室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此外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