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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周继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周继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青云,系该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周继峰,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周继峰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继峰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款14000.00元,此款于2017年8月23日给付7000.00元,剩余7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83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周继峰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青云种植专业合作社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