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程伟与潘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程伟,潘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960号原告:孙程伟,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潘科峰,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孙程伟与被告潘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孙程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程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