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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佳一特殊钢有限公司、嘉兴市铸益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市佳一特殊钢有限公司,嘉兴市铸益模具有限公司,罗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佳一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玉山镇城北民营中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912093。法定代表人:陈美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俊杰,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兴市铸益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嘉兴市福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内1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067399-9。法定代表人:孙晴。被执行人罗恒,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佳一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铸益模具有限公司、罗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山市佳一特殊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市铸益模具有限公司、罗恒支付货款203929.78元、违约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474元,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在庭外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2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