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肖云红与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红,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799号原告:肖云红,男,1968年11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淑(系姐弟关系),女,1963年9月14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45335382W。法定代表人:徐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公司员工),女,1967年5月18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红与被告重庆黔龙阳光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收集补充证据,原告肖云红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肖云红负担,退回原告1610元。代理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