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雅娟、侯凤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凤民,侯雅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087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清,女。被告:侯凤民,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被告:侯雅娟,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凤民、侯雅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