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2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国海与王国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海,王国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3民初1121号原告:王国海,男,1973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王国均,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王国海与被告王国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4日立案。原告王国海于2017年0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海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计620.00元,由原告王国海负担。审判员  穆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