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淑英、张爽与殷国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英,张爽,殷国州,李状,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321号原告:孙淑英,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原告:张爽,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木兰县。被告:殷国州,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木兰县。被告:李状,出生年月日不详,男,住吉林市。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负责人:苗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英、张爽与被告殷国州、李状、中航安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英、张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淑英、张爽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南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