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赵坤与徐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赵坤,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徐茂军,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赵坤与徐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坤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茂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30600.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茂军除工资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坤也未能提供徐茂军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徐茂军工资账户冻结,现赵坤同意执行徐茂军工资至执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5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