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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孙京卫、杨国轻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京卫,杨国轻,刘强,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2执377号被执行人孙京卫,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杨国轻,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刘强,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李芝,地址定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与孙京卫、杨国轻、刘强、李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31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京卫、杨国轻、刘强、李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京卫、杨国轻、刘强、李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京卫、杨国轻、刘强、李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