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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楚成启、楚徳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成启,楚徳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异36号异议人:楚成启,男,1986年11月10日出��,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冲锋,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楚徳印,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在本院申请执行人楚徳印与被执行人楚成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楚成启于2017年6月2日对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执字第934-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楚成启称,撤销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执字第934-5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2014)成执字第934-5号执行裁定书送达违反法律程序,没有使异议人及时行使申辩权,且裁定内容违法将属于集体土地性质且权属不明的房产进行拍卖,变相使小产权房的交易���法。买受人李令栋是替别人购买,且实际购买人给李令栋等三个竞买人一部分费用,另外两人放弃竞标,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情形,拍卖无效。评估机构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值,且处分该房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综上,望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审查。本院查明,2016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成执字第934-4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楚成启所拥有的,位于枣曹路北秦庄新村西区南北胡同东最后排第二户别墅房一套及被执行人楚成举所拥有的,位于枣曹路北秦庄新村西区南北胡同东最后排第一户别墅房一套。山东宏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两套房屋进行了评估,确定评估对象在估价时点2016年8月26日的价值为523088元,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月22日对涉案房屋共进行了三次拍卖,2017年1月20日,买受人李令栋以167388.16元购买了涉案第一套房产,以167388.16元购买了涉案第二套房产。竞买人李令栋,为山东省成武县秦庄行政村村民。2017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成执字第934-5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楚成启所有的位于成武县经济开发区秦庄新村西区南北胡同东最后一排第二户的别墅房产一处,以拍卖成交价167388.16元,交付买受人李令栋。2017年6月10日,案外人楚成启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回证显示送达文件的名称为(2014)成执934-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异议人楚成启称,(2014)成执字第934-5号执行裁定书送达违反法律程序,本院认为,异议人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涉案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涉案拍卖房屋位于成武县经济开发区秦庄新村西区,竞买人李令栋系成武县秦庄行政村居民,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该竞买人竞买涉案房产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中楚成启辩称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楚��启提出异议称评估结果严重低于市场真实价格,执行中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实现申请人债权,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被执行人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参与竞买。因此,评估结果出具后,没有法定理由,不能重新评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驳回异议人楚成启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生勇审判员  刘昌军审判员  王胜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亚丽 微信公众号“”